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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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金紀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金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江金紀前 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且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4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2日,有該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