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5號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6號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A女地址詳卷
B女地址詳卷C女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被告 黄恩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513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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