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乙○○被告丙○○被告金麗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環桃聯合車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戊○○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