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八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㈡、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