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08號聲請人 李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宥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本票票號203529、203530、203531、203532、203533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票面金額340000元之本票,未於附表上填載到期日103年10月7日,請補填)。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