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6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7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轉催收呆帳
戶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辯稱對於原
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惟無力清償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
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自不
得以現無力清償,據為拒絕清償或分期清償之理由。從而,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