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債權人 莊淵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子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莊淵筌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是否有
誤?(因與狀附借據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936,5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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