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5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邱千芬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塗銷相對人邱千芬與第三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因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太平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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