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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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顯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桂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借據(金額新臺幣500,000元)並無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請釋明是否已對主債務人 江陳美綉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亦或另有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條款,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