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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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97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 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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