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署
押共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三第1行補述:「竟
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等語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舉發違規通知單上偽造「甲○○
」署押之行為,係表示收受等意思,該等文書已具備私文書
性質,被告復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持交承辦警員收受,自足
以生損害於甲○○及交通主管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正確
性,故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
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嫌
,容有誤會,爰於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依法變更應
適用之法條。再者,被告因酒後駕車遭警攔查後,即冒名配
合員警進行酒測及犯罪之偵查,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同
一交通違規案件之各階段中密接為偽造署押、私文書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所為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
部,藉由接續實施,以完成整個犯罪,故被告於附表編號一
至七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署押之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而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其所為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有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之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酒後無照駕車原
已不該,遭警查獲後,復出於卸責之動機、目的,而冒用他
人名義接受裁罰,險使無辜之人誤受裁罰,犯行所生危害非
輕,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暨其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署名8
枚及指印10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欄位│應沒收之物│
│││內容及種類│││
├──┼────────┼─────┼─────┼─────────┤
│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甲○○」│受訊問人欄│偽造之「甲○○」署│
││九警察隊石碇分隊│之署名及指││名2枚及指印4枚│
││96年11月7日6時20│印│││
││分起至同日6時30││││
││分止之調查筆錄││││
├──┼────────┼─────┼─────┼─────────┤
│二│權利告知通知書│「甲○○」│被告知人欄│偽造之「甲○○」署│
│││之署名及指││名1枚及指印1枚│
│││印│││
├──┼────────┼─────┼─────┼─────────┤
│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甲○○」│受檢測人簽│偽造之「甲○○」署│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之署名及指│章蓋指印欄│名1枚及指印1枚│
│││印│││
├──┼────────┼─────┼─────┼─────────┤
│四│酒精測定紀錄表│「甲○○」│被測人欄│偽造之「甲○○」署│
│││之署名及指││名1枚及指印1枚│
│││印│││
├──┼────────┼─────┼─────┼─────────┤
│五│內政部警政署國道│「甲○○」│收受通知聯│偽造之「甲○○」署│
││公路警察局舉發違│之署名及指│者簽章欄│名1枚及指印1枚│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印│││
││件通知單││││
├──┼────────┼─────┼─────┼─────────┤
│六│逮捕通知書│「甲○○」│被通知人簽│偽造之「甲○○」署│
│││之署名及指│名捺印欄│名1枚及指印1枚│
│││印│││
├──┼────────┼─────┼─────┼─────────┤
│七│國道公路警察局第│「甲○○」│嫌疑人簽名│偽造之「甲○○」署│
││九警察隊石碇分隊│之署名及指│欄│名1枚及指印1枚│
││解送嫌人健康狀況│印│││
││調查表││││
├──┼────────┴─────┴─────┴─────────┤
│總計│署名8枚、指印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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