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翰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翰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翰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聲字第19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10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