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 蔡適仰

被告 王柏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王柏勛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蔡適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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