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國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60、14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0、1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2月16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址設新北市淡水區番子田29號之欣埔汽車旅館203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2月21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上址欣埔汽車旅館113號房內,以前揭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9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06、1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黃色晶體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及白
色粉末殘渣等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則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6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存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及盛裝上開毒品粉末之玻璃球吸食器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附表┌───────────┬─────────────────────┐│名稱│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命成分之黃色晶體1包(│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⒉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0.2139公克、淨││)│重0.0267公克、餘重0.0251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命成分之白色粉末殘渣若│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干(含無法析離之玻璃球│⒉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3.1257公克,經││吸食器1只)│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4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⒉檢驗結果││袋4只)│①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4.1716公克、淨│││重3.7964公克、餘重2.2269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4.1913公克、淨│││重3.8139公克、餘重2.2071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③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3.9178公克、淨│││重3.5374公克、餘重1.8344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④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1.8417公克、淨│││重1.5195公克、餘重0.1469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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