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施養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采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