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佩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8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對債務人林佩珊債權讓與通知送達證明,經查前107年5月7日寄達之通知,該債務人已於同日遷出該戶籍,遷入新戶址花蓮縣○○鄉○○村○○街○○號,讓與通知不合法,應再行補正。」,該通知書已於107年6月1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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