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柯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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