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 李仁凱 被告程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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