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