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47號
原   告  廖春秀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是原告至遲應於106年9月6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