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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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58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雨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雨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吳雨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6樓之4」。
三、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吳雨屏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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