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37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告

即上訴人 黃磊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空軍戰術管制聯隊間有關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家賢

法官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萬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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