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鄧范 李妹 被告 陳哲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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