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青峰 住台南市○○區○○路○○○巷○號
(即再審原告)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再審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12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