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七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吸食安非他命)案件,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業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經警扣案之「安非他命0.六三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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