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債權人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上列債權人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楊大羽 之最新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