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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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郭素如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2
樓 吳東澤
陳芊苡 張力仁 被告 吳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