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80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
被告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該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載明本件被繼承人癸○○之全部遺產範圍及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尚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被繼承人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癸○○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㈡載明被繼承人癸○○全部遺產項目及各該遺產價額(土地以起訴時即113年10月8日之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則以當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準),並提出相關遺產之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