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蕭榮宗 原告與被告 劉志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劉志富在社區公佈欄張貼道歉文,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請求被告劉志富給付100元、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