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4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4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興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興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興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幸未發生交通事故,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駕駛車輛之時間、地點、車輛種類、所造成之危害,前有施用毒品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錄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513號被告楊興華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興華明知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於民國111年10月9日16時許,在臺南市歸仁區八甲里的朋友家中與朋友飲酒,共喝了2罐啤酒,喝到約16時50分許結束,酒後騎乘MNU-6037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離開。於同日17時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有酒味,於同日17時13分,當場測試其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為0.64mg/l,超過
0.25mg/l。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興華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興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鍾雲雅附錄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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