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聖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聖勳素以在桃園縣觀音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上之土地公廟附近販賣金紙為業,與告訴人 鄧子文 原不認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在上揭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土地公廟,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後,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老機歪」、「你是俗仔」等語,並對告訴人做出比中指及搖屁股等動作侮辱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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