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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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媚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69606元,所佔比例17.4%)、信用卡(債權金額65128元,所佔比例16.3%)、信貸(債權金額264886元,所佔比例66.3%)」組成,惟相對人自協商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數到期,且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數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92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
四.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媚茹│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9606││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1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潘媚茹│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5128││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1日起│月31日止││├──┼───┼─────┼──────┼──────┼───────┤│003│新臺幣│潘媚茹│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7%│││264886││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潘媚茹│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65128││月11日起││新台幣600元│││元│││││├──┼───┼─────┼──────┼──────┼───────┤│003│新臺幣│潘媚茹│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64886││月15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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