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原告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尹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短少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短付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