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埔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昶翰 被告 陳紓庭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埔簡字第1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