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宇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鈴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百雍電機工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宇剛有限公司│39,270元│AG0000000│106年11月30日│││公司│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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