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10號上訴人 歐龍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黃美淑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