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宋苹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宋苹翠於民國107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累計88,455元正未給付,其中81,971元為本金;5,19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971元宋苹翠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