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珮瑜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被告 李曉駒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124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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