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439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鈺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鈺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