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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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聲請人曾嬑嫙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曾國勳 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鄰000000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乙份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之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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