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釙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陳靖怡 律師被告 何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協議,而依原告與被告所簽立之協議書第四條之記載,約定雙方因本協議書所生任何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揭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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