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17號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蓉 即 郭佳樺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王子德 ,此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應有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之情形,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書狀予以更正(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