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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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高世岡 被告 黃清泉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花簡字第3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清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高世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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