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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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何秋菊 被告 林素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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