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麗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帛沅有限公司陳永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帛沅有限公司、陳永澤發支付命令,惟帛沅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七日內補正「(一)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帛沅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二)經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有帛沅有限公司、陳永澤二位債務人,惟聲請事項未請求連帶給付,而於事實理由中稱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是請確認並釋明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三)債務人陳永澤並未於票號FA0000000,金額300000元之支票上背書,請釋明本張支票向債務人陳永澤請求給付之依據?(四)請以不同票據之債務人,分別列出請求給付金額(含有無請求連帶給付),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11份。
」聲請人於110年10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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