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2號聲請人 尤俊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邱長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99年7月31日│25,000元│CJ0000000│││││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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