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56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經原告撥款予被告,然而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此有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郵政儲金利率表、撥款資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