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振煊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並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鄧振煊外,其餘被告僅記載鄧,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