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4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9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放款帳戶主檔查詢表、催收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表及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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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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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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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參拾柒萬捌仟陸佰│97年04月06日起│4.14﹪│97年05月0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伍拾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陸萬捌仟玖佰柒拾│96年12月06日起│18.25﹪│97年01月07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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