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告 張書華
被告 于家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文琦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告 張書華
被告 于家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文琦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